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基〔2010〕69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在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区的暂住地相对集中,造成区域内部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出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报名难等新的问题。为了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和社区居委会联系,掌握辖区内已办理暂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数量和分布特点,根据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位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各片区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并公布其联系方式、入学办理流程和报名时间,以利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校登记报名。
2.各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要以“方便入学、有序管理”为出发点,及时公布本校新生招生计划和各年级学位余额,接受暂住在本片区内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登记报名,在报名截止时间过后,将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学生名单汇总上报教育局统一审核。若登记报名学生数少于本校招生计划或学位余额,由学校全部接收;若登记报名学生数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或学位余额,由主管教育局通过电脑派位方式确定各所学校的接收对象,并张榜公示,避免出现家长排队等待录取的现象。剩余未被录取的学生,由主管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鉴于全省多数县区已经开始招生工作,通过电脑派位方式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做法将从明年秋季起实施。当前,各地可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情况,采取延长报名时间等措施,统筹协调,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3.对于因在流入地暂住时间不足或其他原因没有完全达到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挖掘潜力,尽量统筹安排到其他有学位余额的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
4.各地和学校不得对申请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不得进行摸底考试,更不得将摸底考试成绩与入学与否挂钩。
5.各地要根据省里有关规定,按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并按照我厅《关于做好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教发〔2008〕64号)要求,对承担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及时足额拨付补助经费。
6.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网站等方式,广泛宣传,让进城务工人员充分了解相关招生政策和入学办理流程。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入学工作 通知
抄送:省档案馆,省图书馆。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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